1、何谓格雷欣法则,简称格雷欣法则
英国经济学家格雷欣早在400年前就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当两种具有不同实际价值但具有相同名义价值的币种同时流通的时候,那些具有更高实际价值的币种(良币)就会不可避免地退出流通──这些币种会收集起来,融化或者输出到国外去,而那些具有更低实际价值(劣币)的币种就会在市场上泛滥。 有人称格雷欣法则也叫劣币驱逐良币。
2、格雷欣法则得到了普及
格雷欣法则,硬币流通时期货币现象之一。 但是随着时代的变化,硬币已经被纸制货币取代。 第一代纸币属于信用货币,它以银行发行银行券为主要形式和完善形式。 这是一种银行债务凭证,并保证其持有者可以在任何时候将指定硬币兑换给发行人。 因此这种纸币被称为可兑换纸币。 第二代纸币是从银行券中蜕化出来的一种不可兑换的纸币,一般为中央银行所发行,具有强制性和普适性,其自身价值很小,可视为纯货币符号。
这样一来,硬币和可兑换纸币混在一起后,其良劣又怎么能分清?
A.马歇尔,英国经济学家。Marshall(1842-1924)在《货币、信用与商业》一书中说:“‘可供交换’的钞票–即绝对能随时交换金币(或其他本位硬币)–对于全国物价水平产生的作用几乎与面值相当的本位硬币是相同的,当然即使对于这类钞票十足交换本位硬币的容量略有疑虑,也会使人产生戒心,假如这类钞票再不十足变现的话,那么它们的价值也会降到表面所表示的黄金(或白银)数目之下”很明显,硬币属于良币,而可兑换纸币属于劣币。 通常二者是完全相同的,只是纸币换硬币出现困难后名义上的价值贬值了,严重者出现“挤兑”现象。 此时,纸币遭到卖方的拒绝而难以流通,这就迫使它的持有者只能挤在发行银行的要求之下换取硬币。 这一状况,其实宣布了格雷欣法则无效,也就是说不再是纸币充当劣币来替代硬币了,而恰恰相反,是人们会拿硬币来替代纸币。 这里卖方对劣币的接受程度也由消极被动变为积极拒绝。
又比如二战以后,在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国际货币制度中,美元是和黄金联系在一起的,黄金的官价是每蒲式耳3,5美元。 从而使美元在黄金的支持下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平稳流通。 但是当美元从“美元荒”变成“美元过剩”的时候,外国商人与美国进行贸易的时候,他们逐渐地乐于接受黄金,而不是美元。 此时各国政府及中央银行还向美国提出用美元换取黄金的主张。 最后美国被迫宣布不再用官价换取黄金造成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 它还是一个以纸币形式拒绝美元并导致国家对美国“挤兑”进而导致格雷欣法则无效的例子。
由上可知硬币和可兑换纸币混合后格雷欣法则虽然仍然有效,但是风险却加大了,也就是说劣币赶走良币效果达到极致后,容易走向相反的方向,导致格雷欣法则无效,促使卖家积极做出拒绝。
3、格雷欣法则逆反
在牙买加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中,由于黄金非货币化的影响,各国货币蜕化为不可兑换的第二代纸币。此时这两种纸币良劣怎么分?已知区分金属货币良劣之标准,就是以其实际价值为依据。但两种纸币均为货币符号而不能进行价值比较,仅纸币在选购商品时具有实际购买力而成为其实际价值。它的理论依据是一价定律。其含义为:“商品经济条件下,同样的(质量和数量都一样的)物品,如果没有统计交易费用的话,就应该在不同的地方按同样的价格进行销售反过来,同一种币值,如果没有算上交易费用的话,还应该在不同地区购买相等数量的物品。外汇交易购买力平价说是一价定律在外汇交易领域的直接推广。所以,可以从纸币购买货物的数量多与少或者外汇汇率来判断其好坏。比如美元对港元而言,美元为良、港元为劣,港元对人民币而言,港元为良、人民币为劣(专指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超过1:1前)。
当数种不可兑换纸币在同一地点流通时会产生莫名其妙的格雷欣法则的逆反,也就是产生了“良币驱逐劣币”的币种。这一点可通过以下几个例子来说明:
1、解放战争期间陕甘宁边区政府自行发行“边币”,但一直未能赶走国民党政府“法币”。因边区经济很薄弱,故边币为劣币、法币为良币。边区和国统区的交界处,这两种货币均有使用,但是商人通常是直接用法币到边区采购货物,或到边区进行贸易销售货物之后,尽可能地直接征收法币。从而使边区贸易的法币部分取代边币的用途,这显然是一种“良币驱逐劣币”的现象。
2.深圳特区成立之初,曾让港元,外汇券及人民币3种币种同步流通。深圳商店里多数商品亦有三种标价。就回收货币而言,港元约为30%,外汇券约为20%。这也表明,以港元、外汇券等为良币将人民币逐出流通领域50%,同样存在“良币逐出劣币”的情况。
3. 20世纪90年代苏联解体后,卢布三改面值,大幅度贬值,由最初的0.65卢布兑换1美元左右贬值至0.50-0.60卢布兑换1美元的惨状。所以,我国对俄边境贸易,双方摊贩都乐于使用人民币,不收卢布。在此,人民币为良、卢布为劣,明显也存在着“良驱逐劣”。
对格雷欣法则这一逆反现象又该怎样进行理论阐释?我国经济学家的争论实际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可兑换纸币并不具有实际价值,它的流通规律和硬币的流通规律正好相反,因此对于硬币而言就是劣币驱逐良币,进而转化为良币驱逐劣币。这一看法并没有说明纸币和硬币二者流通规律截然相反这一事实。他也许会援引马克思论物价关于金币和纸币之间的不同关系的论述作为论证。原文为:“已知商品交换价值,流通金量由金本身价值确定,纸票价值则由流通纸票数确定,流通金量随商品价格升降而升降,商品价格又似随流通纸票数变化而升降。”尽管,马克思这里明确地阐明了金币和纸币在决定物价中的对立地位,但是却没有据实地解释格雷欣法则中存在着逆反。
第二种意见认为,从表面上看,“良币驱逐劣币”这一现象在本质上还是格雷欣法则所规定的。但它是站在卖货的商人立场上立论的,一改原先站在买方立场上进行说明。因此,当没有兑换纸币这一流通手段的时候,用哪种货币已不再是由购买者意志决定了,而变成了出售者强令如果没有付清良币,便不会向你推销好商品。
我们认为第二种看法是和货币的使用史一致的,即是指:硬币的使用→硬币和可兑换纸币的使用→不可兑换纸币的使用;(2)与此相对应的是货币的使用者行为逐渐发生了变化——买方自愿以劣币购买货币→买方不断以劣币购买硬币而卖方却开始自愿拒绝购买货币;(3)卖方自愿接受良币而拒绝购买货币。所以良币驱逐劣币不过是新环境下劣币驱逐良币的一种新形式而已,这是同一个规律的正、反两个方面。
如此,据我们考证,格雷欣法则并不只是和“劣币驱逐良币”等意思相同。这一规律的整个过程实际上应包括3个历史时期,分别是:“劣币逐出良币”时期和“格雷欣法则”失灵的困惑时期。在这几个阶段,买方和卖方的行为主动性都随之发生了变化。这一行为变化与奥地利经济学家L·E·米塞斯完全一致。Vonmises(1881-1973)说:“经济理论是关于人类一般行为之学说。”因此经济学的很多规律都能在人的理性行为上得到说明。唯有如此认识,才能满足人们对这一规律全面而又科学地理解。
4、薪酬管理“格雷欣法则”。。
企业对员工薪酬管理中的“格雷欣法则”有着许多具体体现:1。
1、在同一家企业中,受旧人事和薪酬制度惯性的影响,部分低素质员工的报酬超过了高素质员工,造成了低素质员工被高素质员工“赶”走
国企这方面的情况更是如此。某经济效益相当好的国有上市公司曾经对笔者讲述过这样一个出现在公司里难解的“结”:公司人均年工资约1.8万元,普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远远超过了本专业同类型企业,而核心职工特别是少数几个关键岗位职工的工资则高于市场。公司要介绍几名高素质计算机专业毕业生,按照目前的薪酬制度,月工资仅能略高于千元,而市场水平约为三千元。所以,虽然企业对于高素质的计算机专业毕业生有着强烈的祈盼,但总是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笔者在对部分民企进行薪酬设计咨询的过程中,发现几乎所有民企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低素质员工的报酬高于高素质员工的现象,从而使高素质员工受到低素质员工的“驱逐”现象。区别主要是部分国企中低素质员工驱逐高素质员工甚至是系统性的,民企中则仅是薪酬管理上的“特例”。
2、同一家企业中,受旧人事和薪酬制度惯性的影响等原因,部分低素质员工和高素质员工报酬基本持平,这就造成了低素质员工被高素质员工“驱逐”
这种情况可以认为是以上第一种情况的一种特殊情况。
3、在同一家企业中,受原有人事和薪酬制度惯性的影响等等,高素质员工的报酬虽超过了低素质员工的报酬,却与其相对于企业的价值并不成正比
在这个阶段,它是低素质员工“驱逐”高素质员工的一种普遍情况。位于一个企业中有两个雇员Q和P,前一个雇员是高素质雇员,后一个雇员是低素质雇员,让雇员P在该企业中具有1个相对工作价值,那么雇员Q在该企业中就具有3个相对工作价值了,但是雇员Q的报酬只比雇员P高1.5倍。这里的权威参照系就是市场薪酬水平问题,我们在谈到高素质员工的低薪时,实际上主要并不在于它和低素质员工的低薪对比,而在于它和市场薪酬的对比。从抽象的意义上讲,我们在做企业中两类雇员的低素质和高素质雇员的薪酬对比时,关联到市场薪酬的高低,主要有如下两种情形:一是。
一是虽然相对于低素质员工而言,高素质员工在报酬中并没有完全体现出对企业的相对价值,但是他们的报酬却和市场水平不相上下。国有的电信,银行和电力,由于垄断的性质而在某种程度上。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最后一个避难所——高校也基本上是这样。这种情况在竞争性行业中是极其罕见的。
二是低素质员工报酬高于市场水平而高素质员工报酬低于市场水平。本论文着重研究的就是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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